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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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06-04 11:00:27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书育人的宗旨,着力全面提高西安电大全系统的教学质量,实现为社会和地方建设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的目的,我校建立二级督导机制。为有效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促进我校办学水平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行教学督导制度是我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全系统健康、稳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的重要举措之一。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通过发挥其监督、评估、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发挥其教学系统质量保障机制的功能,达到可持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过程及以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和不断完善为核心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督导开展以“评教、评管与评学”三方面为主体的工作。在“三评”基础上,为校部有关业务处室、基层试点单位及学生提供指导与服务,为学校决策层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条  评教是对各类教师的教学行为和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评管是对各级教学、教务部门的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状态及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行为,态度与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主要是远程开放本、专科教育。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统筹教学督导工作,并研究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与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处级建制,设处长1人,科员若干人,具体管理和实施各级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室另专聘若干名督学,负责具体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试点单位参照本例组建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或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并遴选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及办事公正的人员担任督导员,负责本教学单位具体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队伍

第九条  学校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教育方针,有较强的政治意识、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曾长期从事电大专业技术与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3.熟悉电大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管理实践经验,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5.督学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对于工作认真身体健康者,年龄可放宽至70岁;年满70岁不再担任我校督学或常任督学一职。

第十条  基层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曾长期从事电大专业技术与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2.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了解电大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水平;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正无私;

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与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一般任期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或续聘。

第十二条  督学由学校按相应条件要求遴选聘任;督导员由各基层教学单位按规定要求聘任,并报校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基本形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下制度原则:

1.主管负责制。教学督导各级组织由其主管负责召集其成员、组织工作。

2.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各级组织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工作进展及部署后续工作,并形成文档材料,报送上级组织。

3.巡视与听课制度。教学督导人员深入教学和管理各环节。

4.实地督导调研与网上督导调研相结合,加强网上检查比重和力度。

5.学期总结与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学期结束前,教学督导各级组织完成本学期总结;在每学年结束前,教学督导各级组织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性检查、调研等。综合督导是指对教学、管理、服务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的较全面的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是指对某专项内容进行的督导。

第十五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2.指导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3.根据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对有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4.向有关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运行机制及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为主体,由学校有关处室和分校督导机构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督导所需的各项评价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管理;

2.本着“以主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学,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评教、评管和评学活动。

3.负责向全系统发布评估信息及评价结果;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专题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及教学改革的典型经验,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示范活动;

6.定期编发教学督导简报,通报系统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综合性教学检查及年报年检信息与结果;

7.发挥在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中的协调职能;

8.受理下级单位或教师、学生的投诉,并予以落实;

9.完成校领导交与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督学应履行的职责:

1.思考学校办学与提高教学质量策略;

2.为学校领导决策层提供咨询建议;

3.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提供专业支持与指导;

4.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项教学督导活动,并提交调研报告。

5.完成分派的对分校的定点督导任务。根据具体分工,深入班级听课,并对听课对象(包括教师与学生)进行评价与指导。

6.定期参加校部教学督导工作研讨。

第十九条  校部各有关业务处室的主要职责:

1.加强本部门自身及其所管辖业务的工作质量目标和规范建设;

2.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加强对于基层试点单位的检查、指导与支持服务;

3.参与协助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综合性或专项督导活动,提出教学督导建议,接受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对本部门业务的专项督导。

第二十条  基层试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职责和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2.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第六章  教学督导的结论及其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及督导人员完成督导任务后,有义务向被督导单位或个人通报督导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与指导,协调相应服务帮助。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听取督导建议,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将改进工作情况书面报学校督导室,达到以评促建的作用;被督导部门和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部门和单位依据督导结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最终落实情况,作为该部门或单位年终考核、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投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